司法实践中,诉讼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其财产,保障执行实现,而依法采取的一种措施。为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金,以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保全财产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不同类型的财产采取不同的担保金数额标准,具体如下:
对于保全多项财产的,担保金数额可以按照各保全财产价值的总和计算。对于保全担保金数额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单、股票、债券等。其中,现金方式最常见,也最为快捷。对于非现金方式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款证明、保函原件、保险单副本、证券账户证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金的提供方式不同,其担保的效力也不相同。其中,现金担保和银行保函的担保效力最强,保险保单的担保效力次之,股票和债券的担保效力最弱。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担保金提供方式。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具有担保和惩戒双重属性。具体后果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供担保金后,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可以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赔偿被执行人损失。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前谨慎考虑,避免不当保全造成自身损失。
在诉讼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把握以下实务操作要点:
通过把握以上实务操作要点,申请人可以有效运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为胜诉判决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