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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金多少
发布时间:2024-05-1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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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金多少

司法实践中,诉讼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其财产,保障执行实现,而依法采取的一种措施。为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金,以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性。

担保金的数额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保全财产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不同类型的财产采取不同的担保金数额标准,具体如下:

  1. 现金、存款:保全价值的5%-20%。
  2. 动产:保全价值的20%-40%。
  3. 不动产:保全价值的30%-50%。

对于保全多项财产的,担保金数额可以按照各保全财产价值的总和计算。对于保全担保金数额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担保金的提供方式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单、股票、债券等。其中,现金方式最常见,也最为快捷。对于非现金方式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款证明、保函原件、保险单副本、证券账户证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金的提供方式不同,其担保的效力也不相同。其中,现金担保和银行保函的担保效力最强,保险保单的担保效力次之,股票和债券的担保效力最弱。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担保金提供方式。

担保金的后果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具有担保和惩戒双重属性。具体后果如下:

  1. 担保功能:当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向申请人返还已提供的担保金。
  2. 惩戒功能: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造成申请人无法获得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保全数额扣押、冻结担保金,用于支付申请人的损失,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如果扣押、冻结的担保金数额不足以支付申请人的损失,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直至全部损失获得赔偿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供担保金后,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可以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赔偿被执行人损失。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前谨慎考虑,避免不当保全造成自身损失。

实务操作

在诉讼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把握以下实务操作要点:

  1. 及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不能拖延。越早申请,越能有效防止财产转移或变卖等情况发生。
  2.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被执行人财产转移或变卖的证据等。
  3. 合理确定担保金数额:申请人应当根据保全财产价值、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金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
  4. 妥善保存保全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保全裁定书,并在执行阶段主动向执行机关提交。
  5. 关注保全措施落实情况: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查询保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保全措施有效到位。

通过把握以上实务操作要点,申请人可以有效运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为胜诉判决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