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执行保全是指司法机关在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对于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从而妨碍日后执行的,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执行保全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 保全的申请书,载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被执行文书内容、保全理由、保全物品等。 * 被执行文书原件或副本。 *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作出财产执行保全裁定。裁定应载明被保全的财产清单、保全措施、保全期限等。
财产执行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如申请人需要延续保全期限,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财产执行保全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 判决或裁定已执行完毕或已变更、撤销。 * 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足以保证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 法院认为解除保全并不会影响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执行保全的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 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 被强制执行保全措施。 *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被执行人处以刑罚。申请财产执行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理由要充分,证据要充分。 * 提供足够的担保,以保证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 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避免保全措施无效。 * 遵守法院的裁定,避免违反财产执行保全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