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可能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延长财产保全的期限。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中止诉讼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财产保全,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局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一:某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责令用人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或变卖其他财产。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拖欠的工资,并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二: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前,用人单位将部分财产转移到了其他人的名下。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转移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责令用人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或变卖其他财产。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败诉,并对查封的财产进行了拍卖,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