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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怎样做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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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怎样做财产保全

在劳动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可能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劳动争议的实体请求权;
  • 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可能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
  • 申请财产保全不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
  •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
  • 申请的财产保全标的和依据;
  • 申请的财产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 申请人不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担保措施。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财产保全的方式

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方式:

  • 冻结存款;
  •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
  • 查封、扣押不动产;
  • 限制转让、出让有形动产和不动产;
  • 禁止动用特定的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财产;
  • 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方式。

四、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延长财产保全的期限。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中止诉讼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财产保全,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局裁决。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申请人不提供的担保措施或者担保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 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行为的;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劳动者败诉的;
  • 财产保全超过期限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可能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 提供充分证据。劳动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可能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证据可以包括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单、证人证言等。
  • 提供担保。劳动者应当提供担保,保证不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国债、房地产等。
  • 及时监督。劳动者应当及时监督财产保全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及时执行财产保全裁决,或者用人单位有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七、案例

案例一:某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责令用人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或变卖其他财产。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拖欠的工资,并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二: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前,用人单位将部分财产转移到了其他人的名下。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转移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责令用人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或变卖其他财产。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败诉,并对查封的财产进行了拍卖,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