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裁定。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时间点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保全措施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后,应当立即送达被申请人。该期限为法定期限,即送达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进行。
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送达方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即通过邮寄、送达地址或者公告送达。送达地址应当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或户籍所在地确定。如果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拒绝接收,可以公告送达。
在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之前,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权利,包括:
(1) 请求变更为其他保全措施;
(2) 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
(3) 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后,法院才开始实施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三日,开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提前实施保全措施,即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立即实施保全。具体情况包括:
(1)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等行为,有证据证明实施保全措施有重大意义;
(2)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不知所踪;
(3) 有其他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保全,会导致申请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被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的异议被驳回,法院仍然会实施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当在收到请求后,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1) 申请人撤回申请;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3) 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保全必要的;
(4) 其他情形。
以下为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的流程图:
在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送达人员应当仔细核对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2) 送达方式应当与被申请人实际情况相符;
(3) 送达时应当说明裁定书的内容和后果;
(4) 邮寄送达时应当通过挂号信寄送,并及时回执;
(5) 公告送达时应当在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并保留公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