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
二审审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当事人因担心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等情形,有造成胜诉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
- 申请人具有明确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保全标的;
-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 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li>保全标的清单及其价值证明;
- 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期限
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对于诉讼财产,当事人应当在提起上诉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
-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
- 人民法院发出财产保全执行令,由执行员实施保全;
- 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将保全财产交由原审人民法院管理和执行。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 划拨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拥有的或者持有的财产。
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驳回。
申请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真实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并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对被保全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注意事项
-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0%至30%。
- 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经执行员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保全期限。
- 如果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全部或部分改判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 在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撤回后,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负担保全费用。
-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