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生效裁判文书时,常常面临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此时,申请执行人往往会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反担保措施,以保障其执行权益。反担保制度是指被申请人为了保证其履行判决书义务而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是否享有提供反担保的权利,一直备受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执行法院可以裁定暂时中止执行。”该条文未限制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原则上应包括反担保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8条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裁定暂时中止执行。”该解释明确肯定了被执行人在刑事执行中提供反担保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推导出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享有在执行中提供反担保的权利。
二、反担保制度的理论基础
反担保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1、权利衡平原则。反担保制度赋予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以中止执行的权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反担保制度的实施,兼顾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权益的实现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民事诉讼中民事权利保护的公平理念。2、促进执行秩序和解矛盾的需要。反担保制度可以使被申请人不必因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而面临强制执行,避免过度执行伤害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利于执行秩序的稳定和矛盾的化解。3、有利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提供反担保也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重要方式。
三、反担保制度的实施条件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担保能力。被申请人应具备为其履行判决义务提供担保的财力、物力条件。2、担保方式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如提供保证人、抵押物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等。3、担保金额适度。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其履行判决义务的数额相适应,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益,又不可过多分担被申请人的负担。
反担保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申请执行的标的是金钱给付的给付之诉。反担保制度主要适用于执行给付金钱的案件。2、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的案件。当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反担保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案件。反担保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被申请人申请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上述实施条件的担保。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二、反担保效力裁定准许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后,被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暂时中止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反担保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延长反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享有提供反担保的权利,存在不同观点:1、支持说。认为被申请人享有提供反担保的权利。2、否定说。认为被申请人不享有提供反担保的权利。3、折衷说。主张兼顾不同情况,对不同案件类型区别对待。
二、完善措施完善反担保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将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权利和条件写入法律。2、规范反担保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反担保制度,哪些案件不适用。3、加强对反担保制度的司法监督,防止反担保制度被滥用。4、明确反担保违约后的法律责任,促使被申请人自觉履行反担保义务。
反担保制度是在执行实践中产生的重要制度,其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益和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反担保制度的适用,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条件,坚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