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 存在需要诉讼解决的民事争议,如债权债务、侵权责任等;
2.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或有实施上述行为的现实危险;
3. 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真实性;
4. 申请财产保全的价值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
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1. 准备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保全标的、保全理由和证据、保全方式等;
2. 提交申请书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
3. 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三、法院审查
1. 立案庭审查申请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必要性;
2. 认为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移交主管庭室;
3.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驳回理由。
四、做出保全裁定
1. 主管庭室根据申请书、证据和审查情况,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2. 裁定书载明保全标的、保全方式和保全期限;
3. 送达裁定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五、执行财产保全
1. 由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
2. 执行庭根据保全裁定,对保全标的实施扣押、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
3. 通知相关机构协助保全。
六、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 诉讼终结后,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
4. 法院执行完毕或执行终结的。
七、保全措施的异议和执行异议
1. 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2. 利害关系人对已执行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 法院在审查异议后,认为有理由的,应当撤销或变更裁定。
八、权利救济
1. 申请人认为法院不予保全或不当保全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2. 被申请人认为保全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九、实务建议
1. 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的行为或危险;
2. 明确保全标的,并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
3. 及时提出申请,避免丧失保全时机;
4. 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保全情况;
5. 注意异议和执行异议的时限,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