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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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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财产保全意义与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对该财产依法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意义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胜诉方实现胜诉权利。

财产保全种类繁多,常见的有查封、冻结、扣押、提取保管等。其中,查封适用于不动产或难于转移的动产;冻结适用于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扣押适用于能够转移的动产;提取保管适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书证等。

二、财产保全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有财产需要保全。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性。
  • 保全财产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联系。

三、财产保全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 与保全财产有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执行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法院将依法处理。

财产保全措施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仍需要保全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继续保全的决定。

五、解除财产保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保全财产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
  • 经审查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法院受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六、法律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明显不当,严重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后,如申请人胜诉,担保不承担责任。

因履行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