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方转移或者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当原告对于被告财产存在保全的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保全。
原告必须取得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执行依据。
被告在执行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理由是否充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会作出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保全的裁定。
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具有以下效力:
被执行人对法院裁定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原告或者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裁定对方财产保全后,原告履行下列义务后,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强制执行对方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原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根据申请材料和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或者申请解除、变更财产保全。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强制执行对方财产保全程序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