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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财产保全置换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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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财产保全置换担保

引言

财产保全置换担保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具有申请便捷、担保数额灵活等优势。本章将详细介绍兴平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办结时限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实践指引。

适用范围

兴平财产保全置换担保适用于被申请人所在地为兴平法院管辖的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因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申请人应当向兴平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 《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申请书》
  • 证明担保额度和性质的材料,如存款证明书、房产证等
  • 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置换担保。准予置换担保的,应当制作《财产保全置换担保裁定书》。

办结时限

兴平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的时间为:当日受理的申请,原则上当日作出裁定;次日受理的申请,原则上三日内作出裁定。

担保额度

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的额度由兴平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担保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担保期限

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的期限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期限相同。保全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应当立即解除担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担保人原因导致保全期限届满后无法立即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兴平法院报告。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 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信息
  • 向兴平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担保

担保人承担以下义务:

  • 按照《财产保全置换担保裁定书》的规定及时解除担保
  • 被申请人不能履行被保全债务的,担保人应当在收到兴平法院的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担保义务

撤销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兴平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置换担保: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担保人丧失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 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被保全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 其他不适应继续担保的情形

其他规定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置换担保时如实向兴平法院提供担保人的有关情况,如因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兴平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的相关规定由兴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

财产保全置换担保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获取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兴平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办结时限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利益,促进了兴平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