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是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权利人,被执行人是因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使申请人权利遭受损害的义务人。财产保全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以确保顺利执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1. 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等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只有具备生效法律文书,才具备申请执行的资格,否则不能启动执行程序。
2. 财产保全的目的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一旦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者隐藏,债权人的胜诉判决将难以得到切实执行。
1. 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程序相对简单,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合格后立案执行。
2. 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况:
(1)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法院审查合格后做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2) 法院依职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危险,可以依职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后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从事可疑交易、转移财产的记录,或有转移财产的计划等。
2. 保全措施与执行标的相适应
财产保全措施应与执行标的大小相对应,不能无限定地冻结被执行人全部财产。
3. 保全措施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措施不得损害与执行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冻结他人银行存款、查封他人房产等。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冻结、划拨银行存款
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划拨归申请人。
2. 查封、扣押动产
执行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汽车、房屋等动产,或扣押被执行人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
3. 冻结、划拨债权
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划拨给申请人。
4. 查封、扣押不动产
执行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并扣押其租赁收入或其他收益。
财产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当不符合保全条件或目的达成时,应及时予以解除。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的解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达成和解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执行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 执行完毕
执行标的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 法院依职权解除
执行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无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与财产保全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 保全不当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能损害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执行不能。
2. 保全费用的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如果保全措施不当或无法执行,申请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虚假保全
申请人虚假申请财产保全,恶意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涉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措施,有助于确保债权人在诉讼中胜诉利益的实现。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防止保全措施滥用。同时,执行法院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监督,及时解除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