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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期间财产保全费用
发布时间:2024-05-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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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期间财产保全费用

引言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审是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在再审期间,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又将如何承担,则是再审程序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

财产保全费用的性质

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性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而财产保全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原则上也应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再审期间,胜败尚未最终确定,因此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规定。

财产保全费用承担方式

实践中,对于再审期间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 由申请人预付,再审胜诉后由被申请人承担。
  2. 这种做法是较为常见的。由于再审期间胜败未定,申请人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保全费用。如果再审胜诉,则可以向被申请人追偿财产保全费用。

  3. 由人民法院代为垫付,再审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4. 这种做法也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如果申请人无力预付财产保全费用,或者保全费用数额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代为垫付保全费用。再审终结后,人民法院将保全费用列入执行款项,由败诉方承担。

  5. 由再审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由谁承担。
  6. 这种做法赋予了再审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再审法院可以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过错情况等因素,在再审过程中或再审终结后决定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适用原则

对于再审期间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原则:

  • 谁主张谁承担原则。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是保全费用的主要承担方。如果申请人提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导致被申请人无故承受财产保全的损失,则申请人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 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 公平原则。在财产保全费用承担方式的选择上,应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因无力承担保全费用而无法申请保全措施,同时也要避免无端增加被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对再审期间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发表了一些重要观点:

  • 再审程序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财产保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 再审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由申请人预先交纳、人民法院代为垫付或者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一部分财产保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

结语

再审期间财产保全费用承担问题是再审程序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实务中,对于再审期间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适用原则和裁判观点,做到灵活适用,公平合理地解决财产保全费用承担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