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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4-05-1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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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委托书

第一章 总则

1.1 委托事项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代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属于甲方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以下简称标的物),以保障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2 委托权限

乙方受甲方委托后,享有以下权限:

  • 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配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 及时向甲方通报财产保全的进展情况;
  • li>相关委托事项内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二章 财产保全申请

2.1 申请条件

乙方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 甲方与对方存在需要保全的民事争议或纠纷;
  • 甲方的合法权益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 保全措施不得使得标的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难以执行;
  • 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

2.2 申请程序

乙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

  • 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物及保全原因等;
  •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
  • 如有必要,向法院提交担保;
  • 接受法院的询问或调查。

第三章 财产保全措施

3.1 查封、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阻止债务人处分、转移或隐匿标的物。

3.2 冻结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冻结债务人的存款、汇票、股票或其他特定财产,阻止其转移或变现。

3.3 禁止特定行为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禁止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让、处分或改造标的物。

第四章 财产保全期限

4.1 期限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如需延长期限,乙方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

4.2 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甲方申请解除;
  • 乙方不具备申请资格;
  • 保全措施对乙方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 乙方提供虚假证据或事实。

第五章 保全费用

5.1 由谁负担

财产保全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担保费等。

5.2 由法定代表人垫付

如甲方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垫付财产保全费用。垫付的费用可以向甲方请求报销。

第六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6.1 适用法律

本委托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争议解决

因本委托书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签字

委托人(甲方):

委托代理人:

受托人(乙方):

受托代理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