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委托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代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属于甲方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以下简称标的物),以保障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乙方受甲方委托后,享有以下权限:
乙方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乙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阻止债务人处分、转移或隐匿标的物。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冻结债务人的存款、汇票、股票或其他特定财产,阻止其转移或变现。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禁止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让、处分或改造标的物。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如需延长期限,乙方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担保费等。
如甲方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垫付财产保全费用。垫付的费用可以向甲方请求报销。
本委托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委托书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委托人(甲方):
委托代理人:
受托人(乙方):
受托代理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