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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撤回财产保全裁定
发布时间:2024-05-1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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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撤回财产保全裁定 ###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影响申请人实现请求的诉讼目的,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撤回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在财产保全裁定做出后,将该裁定撤销的行为。 财产保全裁定的撤回,仅限于保全期间尚未届满、且无其他情形时。保全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不能再提出撤回申请。 ### 二、撤回申请人的资格 **具有撤回财产保全请求资格的主体** 1. **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2. **代理人:**受申请人委托具有代理权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 三、撤回请求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做出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 **准予撤回的条件:** 1. **撤回请求在保全期间提出。** 2. **撤回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3. **未存在其他情形,如:** -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 被申请人的财产已经被变卖或者转移。 - 其他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形。 ### 四、撤回程序 **撤回申请的流程:** 1. **提交撤回申请。**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撤回申请书。 2. **法院审查。**法院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核查是否符合撤回条件。 3. **作出裁定。**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撤回申请依法作出准予撤回的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撤回申请,驳回申请。 ### 五、撤回裁定的效力 **裁定生效后,撤回财产保全裁定产生以下效力:** 1. **原保全措施失效。**被保全的财产解除保全状态,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 2. **原保全登记消除。**人民法院将对保全财产的登记予以消除。 3. **返还保全财产。**被保全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申请人。 ### 六、撤回后责任 **申请人在撤回财产保全后存在以下责任:** 1. **承担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如评估费、保管费等。 2. **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如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贬值或其他损失。 ### 七、撤回情形分析 **1. 申请人诉讼请求有变化** 如申请人撤回了诉讼请求,或者变更了诉讼请求不再涉及财产保全标的,可以撤回财产保全裁定。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不动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等),足以保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实现,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裁定。 **3. 保全标的不存在** 经过核查发现保全标的不存在,或者保全标的与申请人主张不符,可以撤回财产保全裁定。 **4. 其他情形** 其他可以证明保全必要性消失的客观情况,如争议标的物灭失、争议纠纷得到解决等。 ### 八、注意事项 **1. 及时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间内及时提出撤回申请,避免错过撤回期限。 **2. 妥善保管保全财产。**申请人在获得保全裁定后,应当妥善保管保全财产,防止保全财产灭失或贬值。 **3. 谨慎使用撤回权利。**撤回财产保全裁定可能会使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 ### 九、案例分析 **案例:**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在保全措施执行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裁定。 **法院裁定:**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已经撤回起诉,保全必要性已经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予以准予撤销。 ### 十、总结 财产保全裁定的撤回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行为,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的公平和效率。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及时撤回财产保全请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繁琐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审查撤回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仔细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