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财产保全。
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被交警部门认定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法联系或者经济赔偿能力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交警队协助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提起诉讼,需要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的措施。
因此,受害人可以先向交警队提出《请求财产保全协助申请书》,交警队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肇事机动车,并向受害人出具《协助人民法院财产保全通知书》,受害人持该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在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3.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财产保全裁定自动失效。
4.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和执行部门的工作,及时更新财产状况信息,避免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行为的发生。
5. 若对方当事人不服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交警队协助申请财产保全,受害人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因肇事方逃避执行而造成损失扩大。受害人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向交警队和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