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执行以后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申请或者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行为。
被执行人申请解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被执行人申请解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解封方式有以下几种:
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若因情况复杂、保全程序复杂等原因未及时解除的,应当在终结执行程序之日起10日内解除。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解除后,执行法院对其解除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解除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诉、起诉。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解封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执行以后的财产保全解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时也应当严格审查,防止财产流失,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