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坏财产,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①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②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③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指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动产或不动产;扣押指将被执行人动产带离现场予以保存;冻结指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
禁止特定行为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例如禁止转让财产、出境、变更住所等。
司法帐户管理
由法院指定一方机构负责管理被保全的财产,例如冻结银行存款或由指定的律师对特定财产进行管理。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①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注明保全请求、理由、保全目的、保全措施等); ②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 ③证据材料(证明保全必要的证据); ④保全担保金。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 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 ③申请人按法院裁定缴纳保全担保金; ④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险办理
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诉前财产保全保险,以保障因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缴纳的保全担保金。
注意要点
①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 ②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 ③保全担保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 ④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材料; ⑤诉前财产保全中止时效; ⑥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或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具有以下作用:
减少申请人诉讼风险
若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未被法院准许,或保全措施解除、变更,需要承担缴纳的保全担保金,投保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可使损失得到补偿。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毁坏财产的行为,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障债权的实现。
维护司法公正
诉前财产保全保险促使被申请人依法行事,防止因财产转移或灭失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维护司法公正。
投保条件
①申请人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②人民法院已裁定准予保全; ③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缴纳保全担保金; ④保险公司认可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证据材料; ⑤保险公司核准保单。
投保材料
①投保申请书; 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裁定书; ③缴纳保全担保金的凭证; ④相关证据材料(如诉讼材料、资产证明等); ⑤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保费计算
诉前财产保全保险保费的计算方式一般为保全担保金额×费率。费率根据投保人的信用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
理赔流程
①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材料; 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屆满或者终止诉讼; ③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变更诉前财产保全; ④法院要求申请人退还保全担保金,但申请人不履行退还义务的。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⑤保险公司审查理赔材料,符合理赔条件的,在约定的时效内对申请人进行赔付。
注意事项
①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信息; ②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进展情况; ③诉前财产保全保险不得与其他保险合同重复投保; ④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通过诉前财产保全保险,申请人可以有效保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建议有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的当事人考虑投保诉前财产保全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