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保全财产范围内,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诈骗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保全,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1. 有明确的被起诉人(诈骗嫌疑人或被告人)和涉案财产;
2. 有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涉案财产系诈骗所得;
3. 存在因被起诉人转移、变卖等行为,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
4. 申请人是具有独立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财产保全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准许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
财产保全裁定书一经送达被起诉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被起诉人应当按照裁定书的要求,将涉案财产交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执行财产保全: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起诉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不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司法拘留。
综上所述,诈骗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有效保障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