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保全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所在地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权范围的审查,对复议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论述法院在审查被申请人的管辖权时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并对无管辖权的情形进行详细探讨。最后,作者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复议程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管辖权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章第5节的规定,财产保全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管辖权原则受理案件。管辖权原则指法院对诉讼案件享有的专属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等司法裁判权和审理权。复议机关在受理财产保全复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管辖权。
2、无管辖权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无管辖权的情形包括:
(1) 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
(2) 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而受理的
(3) 对法律规定由其他机关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4) 对因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
对于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地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场所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实践中,对于被申请人的住所地认定有时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如果经审查,复议机关发现确实无管辖权,则会产生以下后果: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复议程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管辖权审查是财产保全复议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复议机关的裁判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管辖权原则、审查规则和无管辖权后果的深入分析,本文有助于厘清财产保全复议中管辖权审查的诸多问题,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也为完善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