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被告**反担保人**的委托,对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驳回原告**债权人**的诉请,支持被告的抗辩请求。
一、案情简介
原告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主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被告反担保人主张追偿。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未形成反担保关系,且已履行了自身的有限担保义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反担保关系的构成要件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关系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 主合同为债权合同 - 反担保行为发生在主合同签订之后 - 反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 反担保行为系非无偿
三、本案中反担保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原、主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债权合同,且被告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发表了担保声明,其中明确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收取了原告的担保费。
然而,原告提供的担保声明缺少必要的表述,无法明确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至关重大的条款,不符合反担保合同的基本要求。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已形成有效的反担保关系。
四、有限担保义务的履行
即使认定双方已形成反担保关系,被告也已尽到了其有限担保义务。借款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原告应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法院判决主债务人败诉后仍未履行,被告才承担反担保责任。
原告未履行上述约定,直接起诉被告,属于违反程序性担保抗辩权的滥用行为。被告尚未实际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现阶段不应承担追偿责任。
五、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支持被告的全部抗辩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姓名]** **[律所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