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实现,根据申请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在诉讼开始前采取暂时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措施。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进行中转移、藏匿、变卖财产,避免诉讼人权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人的一项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6号)第700条第2款规定,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在提起公诉前提出。对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后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于涉及公诉案件被害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9〕28号)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由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根据第四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采取以下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变更、追加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原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变更、追加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财产保全的解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0号)第102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变更、追加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
在财产保全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争议,如财产保全的担保问题、财产保全的范围问题、财产保全的期限问题、财产保全的责任问题等。对于这些争议,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公正合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失败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可以裁定将担保物或者保全款返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其行为构成滥用诉讼权利,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2021年,某公司与某个人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一处房产。被告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且被告不能提供担保,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可能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