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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财产保全诉求
发布时间:2024-05-1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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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财产保全诉求

一、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实现,根据申请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在诉讼开始前采取暂时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措施。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进行中转移、藏匿、变卖财产,避免诉讼人权利受损。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毁弃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 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
    • 被申请人因诉讼行为而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财产不足清偿;
    • 被申请人已预先实现担保的债权;
    • 被申请人在宣告破产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被处分;
    • 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前申请作出保全申请的。
  • 申请人请求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人的一项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6号)第700条第2款规定,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在提起公诉前提出。对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后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于涉及公诉案件被害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9〕28号)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由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请求具体、保全申请书;
  • 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证明;
  •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需要保全的财产;
  • 提出的其他证据。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根据第四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采取以下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保全: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及有价证券;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动产、不动产;
  •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名下特定财产;
  • 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实行其他控制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变更、追加和解除

财产保全的变更、追加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原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变更、追加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财产保全的解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0号)第102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变更、追加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

六、财产保全的争议

在财产保全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争议,如财产保全的担保问题、财产保全的范围问题、财产保全的期限问题、财产保全的责任问题等。对于这些争议,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公正合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七、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失败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可以裁定将担保物或者保全款返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其行为构成滥用诉讼权利,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八、案例参考

2021年,某公司与某个人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一处房产。被告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且被告不能提供担保,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可能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