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采取依法控制或者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作出判决前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包括:
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可以是: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在案件判决或者裁定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报》第2018年第2期刊登的[2017]最高法民终597号案例中,被告在证据保全阶段对涉案微信账号进行了清理,导致警官无法下载、固定相关证据,人民法院遂对被告采取限制出境、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判决的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