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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5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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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引言

财产保全系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财产被隐藏、转移或处分,从而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顺利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但财产保全措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权,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害。因此,当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害时,便会引发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构成

### 一、财产保全错误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中最常见的构成要件是因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所谓财产保全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错误的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

### 二、财产保全过当

财产保全过当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与其请求相符或与被申请人财产价值明显不相当的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比如,原告只申请对被申请人100万元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但法院却冻结了被申请人所有财产,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正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

### 三、财产保全措施执行瑕疵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瑕疵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操作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比如,执行人员未经被申请人同意即查封其住宅,或者错误扣押了被申请人与本案无关的财产。

##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

在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主要涉及以下责任主体:

  • 申请保全措施的原告
  •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 具体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人员
    • 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因申请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首先由申请保全措施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原告的申请不当且法院明知或应知,仍然采取保全措施,则法院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如果执行人员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存在瑕疵,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损害诉讼

    ### 一、原告资格

    因财产保全错误、过当或执行瑕疵遭受损害的被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二、诉讼时效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权利消灭。但是,发现财产保全错误后,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并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举证责任

    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应当对自己申请保全措施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财产保全损害预防

    为了预防财产保全损害纠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出客观、合理的申请,不要滥用权利。
    • 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 执行人员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操作失误。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预防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