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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撤案申请
发布时间:2024-05-15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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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撤案申请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在做出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一旦财产被保全,被执行人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无法自由处分。如果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权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撤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

  1. 原告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的;
  2. 保全的财产依法不应扣押、冻结或者变价的;
  3. 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确有错误的。

**撤案程序**

1. 提出申请

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 财产保全的案号和裁定时间;
  3. 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4.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2. 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

3. 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申请人的请求。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4. 裁定处理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撤销财产保全后的处理**

财产保全被撤销后,被执行人对保全的财产重新享有处分权。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可以另行申请财产保全。

**注意事项**

1. 法定期限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理由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的证据、保全的财产依法不应扣押、冻结或者变价的证据、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确有错误的证据等。

3. 后续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成功,并不代表其不再承担相应债务。原告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

4. 恶意申请

如果被执行人恶意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结论**

财产保全撤案申请是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依法作出裁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