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在财产保全的情形中,有必须担保的情形,也有不须担保的情形。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财产保全必须担保呢?
**一、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的**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其中,“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指,在客观上具有相当可能性的危害,并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为限,只要客观上具有此种可能,即可适用财产保全。但是,如何判断“可能”的存在,《民诉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依靠申请人的举证予以证明。
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将不会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担保。这是因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导致申请人不当得利。
**二、申请人是因生效判决申请财产保全的**
《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因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不需要担保。这是因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已经认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法律规定不需要担保的**
《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需担保:
在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需担保,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形下,如果要求申请人担保,将会延误时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无法实现。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必担保的**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不准许保全的申请,裁定驳回申请;对依法准许保全的申请,裁定准许保全,但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该条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准许财产保全申请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必担保的,可以裁定不需担保。
**五、担保方式**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
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担保方式。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担保方式有异议的,可以裁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或者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六、担保数额**
担保数额应当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相当。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财产保全的范围、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申请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担保数额。担保数额不足的,申请人应当补足担保。人民法院对担保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裁定要求申请人增加担保,或者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七、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申请人无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申请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
总之,财产保全必须担保的情形主要包括: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的;申请人不是因生效判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需要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担保的。在担保方式、担保数额和担保责任等方面,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申请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提供足额的担保,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