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为: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下六类: 1. 债务人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机器设备、厂房、库存、无形资产、已应收账款等; 2. 债务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汽车、存款、股票等; 3. 因侵权取得的财产; 4. 撤销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清偿后形成的财产; 5.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之前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且该赠与明显减少债务人的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该条文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或之后,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破产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 2. 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没有履行或履行不能; 3.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征兆; 4. 已依法向债务人发出到期还款通知,但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 5.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范围。
申请破产财产保全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证据材料和请求事项。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准予保全。 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法院准予保全后,可以根据《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 2. 禁止债务人转让、处分、抵押、出租、设定负担、增加担保等; 3. 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出境的措施等。
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破产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有关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到解除保全期间,如果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受到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3.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4. 债权人请求执行的债权被判决不成立或者终结的。
破产财产保全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破产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处分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从而实现债权人的最大利益。
此外,破产财产保全还有助于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职责,实现破产财产的公平、公正分配,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是有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实现债权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