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转移、藏匿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财产担保包括以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担保人保证等方式提供的担保。担保费用是指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保证人的保证金、保管费、评估费等。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一般不作明确规定,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但是,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50%。
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担保费用也有所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保全担保有关事项不予准许的,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实际损失。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讼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已经缴纳的担保费用应当退还。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给申请人。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免担保费用: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对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补充完善。通过担保,可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转移、藏匿财产,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确保担保措施的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