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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发布时间:2024-05-1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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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转移、藏匿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财产担保包括以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担保人保证等方式提供的担保。担保费用是指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保证人的保证金、保管费、评估费等。

三、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应如何计算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一般不作明确规定,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但是,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50%。

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担保费用也有所不同:

  • 金钱担保:担保费用一般为担保金额的2-4%。
  • 有价证券担保:担保费用一般为担保金额的1-2%。
  • 不动产担保:担保费用一般为担保金额的2-5%,包括评估费、登记费等。
  • 动产担保:担保费用一般为担保金额的5-10%,包括评估费、保管费等。
  • 担保人保证:担保费用一般为担保金额的10-20%。

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保全担保有关事项不予准许的,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实际损失。

五、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退还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讼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已经缴纳的担保费用应当退还。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给申请人。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申请人已经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
  •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没收已经提供的担保的。
  • 不退还担保对申请人的权益没有重大影响的。

六、减免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情形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免担保费用:

  • 申请人确属困难的。
  • 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保全财产价值较高,申请人提供相应金额担保确有困难的。
  • 其他特殊情形。

七、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对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补充完善。通过担保,可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转移、藏匿财产,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确保担保措施的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