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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财产保全向谁提出
发布时间:2024-05-15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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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财产保全向谁提出

一、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执行程序开始前,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

二、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1、申请主体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等。

2、申请条件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发生该类行为的现实危险;
  • 所申请的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请求范围相符;
  •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

3、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起诉状或申请执行书复印件;
  •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 li>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行为或者有发生该类行为现实危险的证据;
  • 申请人身份证明。

4、交纳担保

申请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一般应当交纳担保,但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担保的除外。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或者符合人民法院规定条件的第三人保证。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向谁提出

执行前财产保全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级人民法院、县级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具体而言,申请人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

  •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 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
  •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在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提出申请。

四、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处理程序

1、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前财产保全,并立即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前财产保全。

2、采取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前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3、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4、听取异议

被执行人对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5、解除保全

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自申请人申请执行起30日内未申请执行,或者财产保全的申请不成立、被驳回或者被撤销,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五、注意事项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在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开始前提出,以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以及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行为或者有发生该类行为现实危险。
  • 谨慎申请担保。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一般应当交纳担保,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谨慎决定是否申请担保。
  • 及时查询保全信息。申请人可以登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查询保全信息,及时了解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