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人采取的非刑事处罚措施。行政处理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为了防止行为人逃逸、转让或变卖财产,造成行政处罚难以执行,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等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须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作出决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未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处罚或者撤销处罚决定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行政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合法性或者必要性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行政处理中的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保障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滥用职权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