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要提供担保吗?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依申请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担保,则是对执行标的的价值部分或全部予以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全金额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下的除外。担保可采取下列方式:
- 保证金
- 抵押
- 质押
- 冻结
- 保险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 查询、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它资金
- 扣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
- 对被执行人实施身体拘留
- 申请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提出控告
- 向被执行人及其驾驶员追缴机动车
**二、保全提供担保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全金额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下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保全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时,才需要提供担保。
对于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为以下标的,无需提供担保:
-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
- 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即将转移出境的财产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 保证金: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现金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或裁定的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取回保证金。
- 抵押:申请人提供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或裁定的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取回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物交付申请人时设定。
- 质押:申请人提供他人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或裁定的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取回质物。质押权自质物交付申请人时设定。
- 冻结: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进行冻结作为担保,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或裁定的义务,则申请人有权申请解除冻结。
- 保险:申请人购买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或裁定的义务,则申请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全提供担保的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应当对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真实、不合法、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或者裁定解除担保。
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或裁定的义务,申请人应当立即将担保物返还被执行人。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返还担保物,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保全与执行的区别**
保全与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目的不同: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或隐匿,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而执行的目的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
- 时间不同:保全一般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而执行一般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采取。
- 措施不同: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而执行措施包括划拨、拍卖、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