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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财产保全指引
发布时间:2024-05-1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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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财产保全指引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救济措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诉讼顺畅进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为深圳市域内最高审判机关,始终重视财产保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权利可能受到损害;
  2. 申请人提供担保;
  3. 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财产保全的类型**

  1. **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防止其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
  2.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被申请人转让财产、携带财物出境等;
  3.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以确保其在诉讼中履行判决或裁定。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 **提交申请书**:书面申请财产保全,并说明申请事由、事实依据、保全措施的请求、担保情况及其他必要事项;
  2. **提供证据**: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具有合法权益并存在财产受侵害的风险;
  3. **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有免除担保的情形除外;
  4. **审查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具备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并指定执行员具体执行。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法院裁定保全后,执行员会根据保全措施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保全范围**: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实现请求的范围;
  2. **执行期限**: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必要时可以经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延长;
  3. **执行方式**:执行方式应当遵循最少损害原则,尽量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4. **解除保全**:当保全目的达到或者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提供相当担保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财产保全的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审查裁定或者决定;经审查裁定或者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或者决定。

**六、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提供证据材料和承担保全责任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担保不足或实施保全措施后损害被保全财产,申请人应当承担复原或赔偿的责任。

**七、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

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作出裁定前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公益诉讼、强制性行政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等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在查明事实后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八、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 《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8条

**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深圳中院通过建立完善的财产保全制度,规范财产保全流程,严谨审查申请材料,审慎执行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为深圳的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