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诉讼保全担保,又称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为担保被保全财产损失或侵占,由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资产或保证,保证对被保全财产价值损失或侵占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经营范围诉讼保全担保是指保全担保中的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经营范围包括为诉讼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范围诉讼保全担保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经营范围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主要有:
**案例一**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申请对被告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有事实依据,符合诉讼保全条件,遂裁定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随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家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的担保公司的保证保函,保证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则担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原告某个人与被告某个人因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的一辆小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有事实依据,符合诉讼保全条件,遂裁定对该小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随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家抵押担保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则抵押担保公司以其抵押的小汽车优先受偿。
经营范围诉讼保全担保通过专门的担保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经营范围诉讼保全担保具有主体特殊性、专业性、安全性、便利性的特点,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