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保全是诉前程序的重要保障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转移或处置,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然而,在实践中,被申请人缺乏可供保全的财产的情况也会屡见不鲜。本文将深入探讨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时是否还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系统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条文体现了保全措施的预防性原则,即在判决作出之前,法院可以对可能影响判决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即使被申请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如果存在转移、处置财产的风险,法院也有权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撤销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无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没有可供查封、扣押、冻结等传统保全方式的被申请人,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灵活的保全方式:
在采取无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和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一:**
即使被申请人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采取无财产保全措施。通过担保保全、行为保全、技术防范保全等灵活的保全方式,无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置财产,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无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和申请人均应重视证据收集、把握保全适度和定期检查等注意事项,以充分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