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财产保全银行卡是财产保全措施中常用的方式之一。但如果执行申请人(原告方)在财产保全后,出于各种因素,需要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则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则进行。
执行申请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执行申请人提出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申请时,应当向原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撤销申请的理由、相关证据材料等内容。原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同意撤销的决定。
原执行法院同意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撤销决定的裁定。
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原执行法院出具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载明异议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原执行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原执行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维持财产保全措施;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维持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的决定。
在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后,如果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导致申请人的执行不能实现的,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将隐匿、转移的财产复原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且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予追究。
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执行申请人应当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并配合法院完成相关审查和程序。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撤销财产保全银行卡有异议,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