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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上海市法院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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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院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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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保全担保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实施妨碍或对抗行为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上海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请求,原则上责令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本篇文章将对上海市法院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

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市法院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如下: * **诉讼标的是金钱的**,申请人请求保全时,必须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 **诉讼标的不是金钱的**,申请人请求保全时,可以提供与请求保全的范围或者数额相当的担保。 *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保全程序适用的情形**,如诉讼请求涉及不动产的请求执行、行为保全的请求、证据保全的请求等。 ####

保全担保的方式

上海市法院接受的保全担保方式包括: * **银行保函**:由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的书面担保,保证如果被保全人未履行保全义务,银行将向申请人足额支付赔偿款。 * **保险保函**: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担保,保证如果被保全人未履行保全义务,保险公司将向申请人足额支付赔偿金。 * **保证**:由符合条件的第三人为被保全人提供担保,保证被保全人履行保全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质押**:被保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设定质押,作为保全担保。 * **留置**:申请人依法留置被保全人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 ####

保全担保的数额

保全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保全的财产价值、被保全的行为价值、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担保人的履行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 * **诉讼请求为金钱的**,担保数额原则上与诉讼请求数额相当。 * **诉讼请求为非金钱的**,担保数额可以参照被保全行为或者财产的价值确定。 * **具体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整担保数额。 ####

保全担保的效力

保全担保的效力从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之日起开始。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决定前,被保全人应当履行保全义务。 * **被保全人未履行保全义务的**,保全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方式和数额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决定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保全人依法解除保全的**,保全担保即失效。 ####

保全担保的种类

上海市法院保全担保主要分为两种: *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在诉讼开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担保。 *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担保。 ####

保全担保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全担保,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保全申请书**,说明需要保全的行为或者财产以及保全的理由。 * **保全担保**,符合前述规定的担保方式。 *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保全担保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将驳回。对于符合规定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将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裁定或决定。 ####

保全担保的撤销

上海市法院在以下情形会撤销保全担保: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被保全人向法院提交反担保**。 * **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缺乏事实根据**。 * **其他应当撤销保全担保的情形**。 ####

结语

上海市法院保全担保制度旨在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力保障,防止被保全人实施妨碍或对抗行为。申请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保全担保方式和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保全申请,确保保全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规范保全担保的程序和效力,上海市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