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涉嫌或正在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其中,冻结是限制债务人使用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微信余额等财产的措施。本文主要探讨财产保全中只冻结微信余额的情况,分析其法律依据、程序要求、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账号,但不得冻结其社交账号功能。”
债权人申请冻结债务人微信余额,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裁定。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微信余额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60日。
1. 微信余额被冻结后还能不能使用社交功能?
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冻结微信支付账号时,不得冻结其社交账号功能。债务人仍然可以使用微信进行聊天、发朋友圈等社交活动。
2. 微信余额被冻结后影响收发红包吗?
不会。微信红包属于赠予,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财产。因此,法院冻结微信余额时,不影响债务人收发红包。
3. 微信余额被冻结后可以解除吗?
可以。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履行了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