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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失纠纷管辖
发布时间:2024-05-16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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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失纠纷管辖**

## 绪论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是对被保全财产价值进行预先保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财产保全时,经常会出现管辖权争端的纠纷。本文将详细探讨财产保全损失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指导。

##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对不在住所地被诉的被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告主要经营场所、侵权行为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条所称“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主要影响地。

针对财产保全的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管辖权的确定

**1、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是指权利人因对具体财产主张保全权而与保全执行人(包括人民法院和执行人员)发生的诉讼。该类纠纷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应由以下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经常居住地法院;

(3)被告主要经营场所法院;

(4)侵权行为地法院;

(5)合同履行地法院。

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中,侵权行为地通常是指财产保全执行地,因为保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则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或保全执行之后。

**2、保全程序异议之诉**

保全程序异议之诉是指被保全人对财产保全程序提出异议而提起的诉讼。该类纠纷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应由以下法院管辖: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被申请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地法院。

##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损失纠纷管辖权有时会出现争议,此时需要依法解决:

**1、双方协商**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并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方式兼顾了诉讼效率和便利性,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向更高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的,可以向共同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3、异议管辖**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异议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状后十日内审查,对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举证责任

在财产保全损失纠纷的管辖权争议中,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1、申请人(原告)的举证责任**

(1)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告主要经营场所、侵权行为地或合同履行地。

(2)对于保全程序异议之诉,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地。

**2、被告(申请人)的反证责任**

被告对于原告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交证据予以反驳。被告可以证明原告提出的管辖权理由不成立,或提出其他管辖权理由。

##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损失纠纷时,应当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诉讼标的所在地**

财产保全的标的一般位于特定地点,该地点与纠纷的解决密切相关,往往是选择管辖法院的重要考虑因素。

**2、当事人住所地**

当事人的住所地是其经常居住、生活的地方,与纠纷的产生和解决有较强的联系,也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因素。

**3、证据收集和调查的便利性**

在适用侵权行为地管辖时,需要考虑证据收集和调查的便利性,有利于法院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保障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当兼顾诉讼时效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司法政策**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或某些群体合法权益,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司法政策因素确定管辖权,以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正义。

## 结语

财产保全损失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民事诉讼法、执行法等多方面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把握管辖权争议的审查,确保财产保全损失纠纷的公正与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