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讼保全人的财产予以控制的手段。在适用保全措施时,可能需要担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全担保费。实践中,常出现胜诉方要求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的情形。本文从法律规定、裁判文书和法理层面分析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担保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该条规定表明,保全担保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方负担。然而,该条文未排除特殊情况下,保全担保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的可能性。这为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提供了立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4607号民事裁定中指出:"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被列为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不应执行,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对变更或解除前已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抗诉人一审被列为被执行人系因被上诉人错误申请,对被上诉人无权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即案外执行)采取了冻结财产的执行措施,造成抗诉人财产遭受不法冻结的损失,抗诉人为此支出合理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抗诉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抗诉意见应予支持。"本案明确了因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不应执行,导致错误执行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由过错方承担。
从法理上讲,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有以下依据:
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的适用范围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22号民事裁定: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导致原告为保全涉案股权而支出保全保证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承担原告为保全涉案股权而支出的保全担保费。
保全担保费能否让被告承担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裁判文书和法理分析,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实务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慎重判断保全担保费是否由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的制度,可以促进诉讼秩序维护,防止恶意诉讼和逃避责任,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