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资产,妨碍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而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中,诉中保全财产通知对方是诉中保全的重要一环,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规定了诉中保全的申请、通知和执行等程序。
申请及审查
当事人申请诉中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期限以及被保全的财产清单。
通知对方
法院作出诉中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的方式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回证或者其他能够确认送达的方式。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裁定书的内容,不得转移、隐匿、变卖保全的财产。
异议权
被申请人收到诉中保全裁定后,有权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维持保全。
解除保全
诉中保全的解除事由包括:
后果
被申请人在收到保全通知后,转移、隐匿、变卖保全的财产,或者不履行保全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诉中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结语
诉中保全财产通知对方是诉中保全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保全义务。法院在实施诉中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妥善处理保全措施的范围和力度,既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