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财产保全反担保
概念与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反担保,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如果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人撤回起诉时,承担向被申请人赔偿因此遭受损失的责任。
财产保全反担保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但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的情形。
担保方式
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人保和物保。
- 人保:由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担保人。
- 物保:以符合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质押或者留置。
反担保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反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其他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可能;
- 申请人有能力提供反担保;
- 反担保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 反担保的数额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的损失。
担保人的义务
担保人在提供反担保后,承担以下义务:
- 配合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 保证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或者申请人撤回起诉的判决/裁定后,向被申请人赔偿其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 被申请人享有对反担保人请求赔偿的优先受偿权;
- 反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处分其财产,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形除外。
解除反担保
人民法院会在以下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反担保:
- 受理案件后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
-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逾期未补交保证金的;
- 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的;
- 裁判结果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者请求被驳回的;
- 法律规定其他解除反担保情形。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数额
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的损失,包括以下范围:
- 保全措施所造成财产价值的贬损;
- 保全措施所造成的经营损失;
- 其他因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反担保的数额。
其他规定
在财产保全反担保方面,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其他规定:
-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反担保时,应当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
- 人民法院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式、数额等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或者认为担保人丧失履行担保能力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变更或增加担保;
- 在反担保期间,担保人有权申请解除反担保,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能力承担因财产保全受到的损失;
-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解除反担保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结语
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反担保时,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法定条件和义务,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以避免因反担保不当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申请人也要及时了解自身权利,积极提供相反证据,必要时申请解除反担保,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