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案号:
(2023)津0105民初701号
公告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
李某(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
公告事项: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3月5日立案。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本院依法采取对被申请人李某部分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冻结银行账号:
工商银行:6225 0199 0918 2101 519
保全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
权利救济:
被申请人李某认为本公告不当,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本公告仅针对被申请人李某在本案涉案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不针对其其他财产。被申请人李某负有配合保全义务,不得擅自动用或转移涉案银行存款。如违反,本院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发布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