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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6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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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案号:

(2023)津0105民初701号

公告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

李某(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

公告事项: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3月5日立案。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本院依法采取对被申请人李某部分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冻结银行账号:

工商银行:6225 0199 0918 2101 519

保全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

权利救济:

被申请人李某认为本公告不当,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本公告仅针对被申请人李某在本案涉案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不针对其其他财产。被申请人李某负有配合保全义务,不得擅自动用或转移涉案银行存款。如违反,本院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发布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