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财产保全谁管
**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见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当原审判决被上诉后,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依然有效,具体由谁管理和执行,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对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管理主体和执行方式进行探析。
**一、上诉期间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上诉期间,原裁定或者判决不停止执行。因此,在原审判决被上诉后,经保全的财产仍处于保全状态,保全措施依然有效。
**二、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管理主体**
对于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管理主体,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审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开始前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上诉期间仍由原审法院管理。
- 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审法院裁判后,上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且已立案的财产保全措施,由上级人民法院管理。
- 保全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于原审法院执行开始后,由保全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的财产保全,上诉期间仍由其自行管理。
管理主体确定的原则:
- 遵循财产保全申请的时序,先申请先管理。
- 考虑案件执行进展,已开始执行的由执行法院管理。
- 注重方便和效率,有利于保全措施的延续。
**三、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
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因管理主体而异:
- 原审人民法院执行:继续原有的执行措施,必要时采取追加执行措施。
-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新的执行措施,如责令执行义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采取成比例的执行措施等。
- 保全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自行执行:监督执行义务人履行保全义务,必要时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方式的原则:
- 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延续性。
- 根据不同管理主体的权限和职责,灵活采取执行方式。
-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被处分或损害。
**四、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变更与解除**
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变更与解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变更:有新增保全对象或保全范围过于宽泛时,可依法申请变更。
- 解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保全根据不成立或不成立情形消失,或者提供相当担保时,可依法申请解除。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
- 向财产保全的管理主体提出书面申请。
- 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 管理主体审查后作出裁定。
**五、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 及时申请上诉和财产保全,确保保全措施的延续性。
- 管理主体变更后,及时向新的管理主体报备,避免执行中断。
- 注意财产保全措施与执行行为的合法性,防止不当执行造成损害。
- 如有保全争议,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管理和执行涉及多方主体和程序,把握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要点 sangat penting,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