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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做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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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做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是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以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公安机关实施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实施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由当事人申请。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必须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变卖、隐匿的危险。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危险,并且该危险足以影响判决的执行。

3. 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提起诉讼之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先行保全的除外。

财产保全的种类

公安机关实施的财产保全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查封。查封是指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贴封条,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

2. 扣押。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扣留,待案件结束后再发还给被申请人。

3. 冻结。冻结是指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采取禁止转账、支取等措施。

4. 其他保全措施。其他保全措施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例如禁止被申请人出境等。

财产保全的程序

公安机关实施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

1. 受理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 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3. 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4. 执行保全措施。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5. 解除保全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及时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中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在财产保全中负有以下职责:

1. 依法受理和审查申请。

2. 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3.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4. 执行保全措施,并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

5. 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