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请求,由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执行。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存在仲裁协议; * 2.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嫌疑; * 3.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请求成立。申请人应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 (1) 申请仲裁裁定或者裁决的副本; * (2) 能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嫌疑的证据; * (3) 能证明仲裁请求成立的证据。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 (1)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仲裁义务的财产; * (2)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仲裁庭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和金额由仲裁庭决定。
起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如下:
* 1. 自仲裁庭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生效; * 2. 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 3. 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 4. 保全措施到期后,仲裁庭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 5. 申请人不能在仲裁程序中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请求成立的,仲裁庭应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提起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1. 保全措施的严重性,应当避免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不必要损失; * 2. 证据的充分性,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嫌疑,以及仲裁请求成立; * 3. 担保的必要性,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滥用保全措施; * 4. 保全措施的及时解除,仲裁庭应在保全措施到期后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仲裁案中的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申请人在应用该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措施的严重性、证据的充分性、担保的必要性以及保全措施的及时解除等因素,避免滥用保全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