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交通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保全担保制度作为道交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阐述道交法关于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清晰的理解和适用指引。
保全担保的定义与目的
根据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或者有经济担保能力的组织、个人为保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现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担保。其主要目的是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获得合理、足额的赔偿,避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加害人无力赔偿而受损。
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受害人请求,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保全担保。具体而言,保全担保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保全担保的种类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保全担保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保全担保的数额
道交法对于保全担保的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保全担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保全担保的实施
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自觉履行判决,受害人可以持生效判决和担保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实施保全担保。经核实无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冻结或变现担保财产,以保证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赔偿。
保全担保的解除
保全担保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法律责任
根据道交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提供保全担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其机动车。如果因未提供保全担保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道交法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