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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关于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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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交通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保全担保制度作为道交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阐述道交法关于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清晰的理解和适用指引。

保全担保的定义与目的

根据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或者有经济担保能力的组织、个人为保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现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担保。其主要目的是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获得合理、足额的赔偿,避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加害人无力赔偿而受损。

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受害人请求,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保全担保。具体而言,保全担保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虽然不承担主要责任,但有经济担保能力的。

保全担保的种类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保全担保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 人保保全担保:即由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受害人提供担保。
  2. 个人保全担保:即由有经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作为担保人,为受害人提供担保。

保全担保的数额

道交法对于保全担保的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 肇事机动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经济状况;
  • 保全担保的种类和方式。

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保全担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 现金担保: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现金作为担保;
  • 银行保函担保:即由银行出具保函,保证在受害人发生损失后及时赔付;
  • 保险保单担保:即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证在受害人发生损失后及时赔付;
  • 有价证券担保: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 其他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方式。

保全担保的实施

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自觉履行判决,受害人可以持生效判决和担保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实施保全担保。经核实无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冻结或变现担保财产,以保证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赔偿。

保全担保的解除

保全担保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实施保全担保的;
  • 保全担保期限届满且无其他规定解除条件的;
  •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道交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提供保全担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其机动车。如果因未提供保全担保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道交法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