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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担保是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1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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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担保是什么规定

**引言**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正式开始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诉前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为确保诉讼的正常进行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诉前保全担保的规定是诉讼前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诉前保全的担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诉前保全的担保作出了规定:
(一)诉前保全担保,由申请人提供。     (二)诉前保全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     (三)诉前保全担保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和申请保全的范围确定。

**诉前保全担保的类型**

诉前保全担保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四种:

  1. 保证金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如果保全被驳回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撤销诉前保全的,退还保证金;如果申请人败诉,保证金可以充当败诉的赔偿。
  2. 银行存款担保:申请人将一定金额的存款存入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如果保全被驳回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撤销诉前保全的,银行存款退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败诉,银行存款可以充当败诉的赔偿。
  3. 有价证券担保:申请人将一定数量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提供给人民法院,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如果保全被驳回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撤销诉前保全的,退还有价证券;如果申请人败诉,有价证券可以充当败诉的赔偿。
  4. 其他财产担保:申请人可以用其他财产,如房屋、车辆等,提供给人民法院,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如果保全被驳回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撤销诉前保全的,退还该财产;如果申请人败诉,该财产可以充当败诉的赔偿。

**诉前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

诉前保全担保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和申请保全的范围确定,具体金额可根据以下因素考虑:

  1. 涉案标的物的价值或争议金额的大小
  2. 申请保全措施的类型和范围
  3. 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信用状况
  4. 法院对案件的初步审查及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诉前保全担保的法律后果**

  1. 担保责任:申请人提供的诉前保全担保,对人民法院的保全决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保全决定被驳回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撤销诉前保全的,退还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担保可以充当败诉的赔偿。
  2. 保全期间的处分:在诉讼过程中,对诉前保全孳生的收益,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保全财产不得擅自处分,如果需要处分,需经人民法院许可并提供相应担保。
  3. 保全措施被变更或解除:如果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解除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以及是否继续要求提供担保。
  4. 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如果滥用诉前保全,导致被保全的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

**诉前保全担保相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因原告本人原因被驳回,致使保全被撤销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诉讼保全,应当综合考虑案情、保全标的、申请人的履行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的种类和金额,并审慎作出保全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申请诉前保全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全措施对案件的影响以及被申请人履行能力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结语**

诉前保全担保是诉讼前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诉前保全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诉前保全担保进行审查,合理确定担保的种类和金额,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当自觉遵守诉前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确保诉讼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