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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只保全一部分
发布时间:2024-05-1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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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只保全一部分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其他仲裁机构为保障诉讼或仲裁顺利进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先行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从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财产保全只能保全一部分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范围限于担保被诉请权的实现所必需的部分。”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保全担保被诉请求权实现所必需的部分。换句话说,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申请人请求的金额相当或者略高于该金额,不能随意保全全部财产。

具体如何把握财产保全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范围时,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

  • 被诉请求权的数额
  •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 被诉请求的性质
  • 保全措施的性质和强度
  •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权益的影响
  • 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被诉请求权的数额。保全的范围一般应与该数额相适应。如果保全的范围明显超过被诉请求权的数额,则可能构成对被申请人权益的侵害。例如,申请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欠款,但法院却裁定保全被告全部财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哪些财产可以被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

  • 动产和不动产
  • 公款和私款
  • 存款
  • 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 知识产权
  • 其他可以保全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不能被保全

  • 依法不能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
  • 已经被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占用或者依法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和财产线索
  • 诉讼或者仲裁请求和保全标的
  • 保全的范围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办理保全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发出裁定保全的通知书后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有权在15日内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其解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诉讼或者仲裁已经终结,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
  • 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发现保全措施不当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履行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
  • 其他法定情形

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解除保全措施后,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因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