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其他仲裁机构为保障诉讼或仲裁顺利进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先行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从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财产保全只能保全一部分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范围限于担保被诉请权的实现所必需的部分。”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保全担保被诉请求权实现所必需的部分。换句话说,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申请人请求的金额相当或者略高于该金额,不能随意保全全部财产。
具体如何把握财产保全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范围时,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被诉请求权的数额。保全的范围一般应与该数额相适应。如果保全的范围明显超过被诉请求权的数额,则可能构成对被申请人权益的侵害。例如,申请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欠款,但法院却裁定保全被告全部财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哪些财产可以被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不能被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办理保全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发出裁定保全的通知书后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有权在15日内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其解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解除保全措施后,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因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