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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物的 撤销
发布时间:2024-05-1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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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物的撤销

前言

保全担保物是指诉讼中,为了确保胜诉方在最终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而要求败诉方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保全担保物的撤销是指胜诉方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法院撤销保全担保物,将担保物返还给败诉方的一种法律程序。

保全担保物撤销的请求权人

只有在诉讼中胜诉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保全担保物。胜诉方包括原告和反诉的被告,以及在诉讼中请求保全担保物并在最终胜诉的介入人。

保全担保物撤销的请求条件

胜诉方申请撤销保全担保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判决书。
  • 胜诉判决已确定胜诉方的诉讼请求。
  • 胜诉方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中,但未全额执行完毕的。

保全担保物撤销的请求时效

胜诉方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三个月内有权请求撤销保全担保物。超过三个月的,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间的除外。

保全担保物撤销的申请程序

胜诉方申请撤销保全担保物应当向原保全担保物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 胜诉判决书的名称和案号。
  • 保全担保物的信息。
  • 担保物提取后对败诉方权利保障措施的建议。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并通知败诉方。败诉方可以对申请提出异议。

保全担保物撤销的审查

法院审查保全担保物撤销请求时,应当重点审查胜诉方是否符合保全担保物撤销的请求条件,是否已经履行胜诉判决书的内容,有无其他情形不宜撤销保全担保物的。

败诉方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在异议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撤销保全担保物。

保全担保物撤销的处理

经审查,法院认为胜诉方符合保全担保物撤销的条件,败诉方无正当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撤销保全担保物,通知担保物保管人将担保物返还原所有人。

保全担保物撤销后败诉方的权利保障措施

在保全担保物撤销后,为了保障败诉方的合法权利,胜诉方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如提供担保、冻结败诉方相应财产等。

结语

保全担保物的撤销是诉讼中的常见法律程序,对于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物长期被保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胜诉方在符合条件时,应当及时申请撤销保全担保物,保障自身的权利。而败诉方在必要时可以提出异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