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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6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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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1.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含义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且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之虞,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所提供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 财产保全担保适用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 申请诉前保全;
  • 申请诉中保全;
  • 申请诉后保全。

3.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了以下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 银行出具的保函;
  •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
  • 第三人提供的保证;
  • 申请人自有财产作抵押;
  • 冻结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财产。

4. 财产保全担保数额

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被申请人可能造成损害的范围合理确定。法院在确定担保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的价值;
  •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和履行债务能力;
  • 担保方式的风险等级。

5. 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担保自提供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数额是否适当。经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6. 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

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 被申请人依法取得保全标的物后,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未取得胜诉判决或者未取得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执行权的,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责任;
  • 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所造成的被申请人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7.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财产保全担保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 撤销财产保全裁定;
  • 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 申请人放弃请求;
  • 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执行后,足够清偿债务;
  • 担保期限届满。

8. 河源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

河源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 以金钱、物品或者无形财产权利作为担保,而不能以诉讼中的标的物作为担保;
  • 必须是由第三人提供,不能由当事人自行担保;
  • 担保的效力从担保人书面承诺提供担保之日起产生。

9. 河源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案例

案例1: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张某欠其货款50万元,经催告仍未支付。刘某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为5万元的保函。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张某名下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案例2:原告李某诉称,被告陈某侵犯其著作权。李某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保单。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

10. 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保障申请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提供合格的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