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且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之虞,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所提供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下列情形下,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了以下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被申请人可能造成损害的范围合理确定。法院在确定担保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财产保全担保自提供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数额是否适当。经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财产保全担保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河源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案例1: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张某欠其货款50万元,经催告仍未支付。刘某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为5万元的保函。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张某名下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案例2:原告李某诉称,被告陈某侵犯其著作权。李某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保单。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保障申请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提供合格的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