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为确保能够执行法院生效裁判,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经常会在诉讼中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可以查封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那么,保全可以查封公司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有以下几种类型:
其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可能影响判决执行的证据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扣押的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损毁或者隐匿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保全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以上四种情形是适用保全的一般情形,在实践中,人民法院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保全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其中,“其他财产”是指除存款、汇票、本票、支票、股权、债券、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船舶、飞机之外的其他财产,例如珠宝、字画、古董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查封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市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查封公司财产必须经过一定的行政审批程序。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查封公司财产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市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市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收到人民法院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查封。如果批准查封,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批准文书。如果没有批准查封,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不批准文书。
人民法院在查封公司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